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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 跳槽仍然要支付违约金
2007年11月01日 09:01   杨娟

       新颁布的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单位不能再向辞职员工讨要违约金,今后员工跳槽是不是不用付违约金了?市民李先生近日向市长信箱咨询。劳动部门及相关专家解释:新法施行前约定了违约金的,即使是等到明年新法施行后再跳槽,违约金还得照给。


  李先生是南岸区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。他说,自己2005年进厂,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,约定违约金7000元。按照约定,李先生要在厂里服务6年,如果不满服务期限就辞职,要支付违约金。


  为此,李先生致信市长信箱,咨询:自己现在想离开公司,如果提前一月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,是否还要交违约金?


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前天在回复中称,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,双方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。《劳动合同法》施行后,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专项培训,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,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。


  那么,如果李先生等到2008年1月1日后再辞职,是不是就不用支付违约金了?专家昨日解释,《劳动合同法》明确规定,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,继续履行。也就是说,在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,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,在《劳动合同法》施行后,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新法规定,也应视为有效并继续履行。因此,即使李先生等到2008年1月1日后再辞职,只要违反了双方约定,单位仍有权向其讨要违约金。


  专家提醒求职者,要警惕用人单位利用目前这段过渡期,抢在新法施行前与新进员工约定违约金条款,限制员工的自由流动。专家建议,求职者如果和单位“谈判”不成,不妨采用拖延战术,等到新法施行后再签劳动合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(编辑:sunnie)

(转载于重庆晚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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